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75號
PTDV,104,司促,4675,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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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蔡郁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1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4,915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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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