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債 務 人 魏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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