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安利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564 元及費用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陳安利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20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591 元及費用1,032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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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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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陳安利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 3,992元 │ │4 月2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陳安利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88,315元 │ │4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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