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27號
PTDV,104,司促,4127,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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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李瓊玲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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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