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1號
PTDV,103,訴,311,201505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于芃喬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玟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被   告 于林有妹
被   告 李運明
兼 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于偉華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