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6號
PTDV,103,家訴,16,2015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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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秀真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616 元(依原審原告所主張積
極遺產扣除消極遺產之餘額,乘以應繼分1/5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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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