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龔秀真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盧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盧渲臻(原名盧美惠)
被 告 盧信龍
盧冠宏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龔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盧建宏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分割方法欄位㈡「編號⒉之欠款」,應予更正為「編號⒉⒌之欠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