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6號
PTDV,103,家訴,16,201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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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龔秀真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盧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盧渲臻(原名盧美惠)
      盧信龍
      盧冠宏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龔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⒈分割方法欄位第九行「,以及」之字樣,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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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