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宏仁
代 理 人 吳聲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 理 人 林若昕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 俊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2 月11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55 號函通知14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8 、10及11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每月薪資新台幣 (下同)62,680元,另有加班津貼每月約13,734元(103 年 總計164,813 ,每月約13,734元),惟扣除公保費、健保費 及退撫自付額後每月實領68,768元,並有年終獎金(1.5 個 月)及考績獎金,考績獎金部分因每年考績結果,具有不確 定性,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以較低之考績結果(乙等考 績0.5 個月獎金)認列為其所得,另酌量保留上開獎金3 分 之1 供債務人節慶之需,故獎金所得每月平均為6,964 元【 (62680 ×2 ×2/3 )÷12=6964】,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薪資明細表及其他所得明細表可憑,合計債務人 每月可支配所得為75,732元【計算式:68768 +6964=7573 2 】。
㈡債務人陳稱現租屋居住,扣除眷村改建補助租金6,000 元後 ,每月尚須支付租金3,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黃○韻(90 年生)、黃○德(101 年生)須其扶養,且其配偶陳燕燕為 大陸人士,目前僅有居留權就業困難,加上二人所生之未成
年子女黃○德現尚年幼,須賴陳燕燕照料,故陳燕燕無法外 出就業亦無收入,亦須由債務人扶養等情,經其提出租賃契 約書、戶籍謄本及居留證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並無 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稽,故有租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3, 00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 稱合理。又其未成年子女黃○韻(90年生)、黃○德(101 年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均未成年,且其配偶陳燕燕現無 收入,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黃○德及陳燕燕之扶 養費每月為21,738元(10869 ×2 =21738 ),另黃○韻( 90年生)部分,由債務人與其前妻陳○惠平均分擔扶養費, 債務人每月應負擔5,435 元(10869 ÷2 =5435,未滿1 元 部分四捨五入),合計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費27,173元( 21738 +5435=27173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有效保單,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4年4月14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0090號函在卷可佐, ,債務人雖有NISSAN牌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 、1994 年出廠、汽缸容量2,960C.C.),惟上開汽車車齡已有20年, 折舊後殘值已低,無清算價值。以債務人每月所得75,732元 ,扣除債務人本人之生活費10,869元、每月租金3,000 元及 上開扶養費27,173元後,僅餘34,690元,其所提每月清償30 ,488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逾5 分之4 部分,作為清償之用,堪認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 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 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 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0,488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2.02% │
│5.債務總金額:6,854,540元 │
│6.清償總金額:2,195,136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84,380 │ 2.69% │ 820 │ 59,0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5,246 │ 2.99% │ 912 │ 65,6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325,134 │ 4.74% │ 1,445 │ 104,0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320,743 │ 4.68% │ 1,427 │ 102,7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97,200 │ 2.88% │ 878 │ 63,2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81,294 │ 17.23% │ 5,253 │ 378,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580,699 │ 8.47% │ 2,582 │ 185,9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140,246 │ 16.64% │ 5,073 │ 365,2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29,398 │ 3.35% │ 1,021 │ 73,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26,464 │ 7.68% │ 2,342 │ 168,624 │
│ │公司 │ │ │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306,426 │ 19.06% │ 5,811 │ 418,392 │
│ │公司 │ │ │ │ │
├──┼────────┼─────┼─────┼──────┼─────┤
│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80,368 │ 2.63% │ 802 │ 57,7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71,467 │ 3.96% │ 1,207 │ 86,9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205,475 │ 3% │ 915 │ 65,8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6,854,540 │ 100% │ 30,488 │2,195,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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