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王奕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玖仟
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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