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霖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李榮慧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洪春秀
被 告 陳志瓊
被 告 劉志煌
被 告 鄭瑞隆
被 告 徐筠樺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被 告 吳學成
被 告 洪美華
被 告 施鴻璋
被 告 許巧伶
被 告 陳京寬
被 告 胡秋生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林燦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6361號、第6362號、第
7179號、第7180號、第8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陳志瓊、劉志煌、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鄭建助與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吳 建達、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及陳志瓊均明知
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 、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且政府許可之中 藥藥廠不得生產西藥藥布外,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亦不得 含有西藥成分。張朝霖自99年8 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 司所屬之屏東縣潮州GMP 廠,交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 鄭建助經營。三陽製藥公司嗣於100 年6 月間發生氣爆, 鄭建助隨即將藥廠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執照之屏東 縣長治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等處所,以月薪 新臺幣(下同)3 萬元僱用李榮慧任會計,負責開票、支 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復每月支付張朝霖3 萬6000 元顧問費,由其負責維繫客戶關係,自102 年7 月間起以 月薪2 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行政事務、聯絡客戶、收 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 僱用陳景松(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調配、載送調配原料 、封裝,自100 年底起委由領先奈米桃園廠(未經核准) 製造、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三陽消痔丸(含西藥Berb erine 成分) 、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 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 丸、救肺散等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 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 家藥商負責 人,供彼等對外銷售。
(二)三陽製藥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 竟自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 藥粉,以上禾興藥業公司名義委由GMP 中藥製藥廠商領先 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製造,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徐 筠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 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 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 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廠長 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 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 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 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復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 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 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代工製造溫感 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上開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 膏)及溫感貼等半成品之中藥貼布,洪春秀再委由富崧公 司負責人劉志煌轉介,自102 年5 月底起,至同年9 月底 止,由陳景松載來貼布半成品,交由無藥廠執照之松大燙 金公司負責人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格,按客製尺寸,
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加工裁切,陳志瓊再 向劉志煌請款,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 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賺取當中差價,計陳志瓊獲款1 萬 3800元。上開松大燙金公司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貼布 ,均送回長治鄉上開鐵皮屋,由洪春秀及陳景松封袋包裝 ,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 西藥藥布成品後,販售予林燦珠、林有原、林永、施桂梅 及胡秋生等5 家藥商負責人,彼等再對外販售。(三)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明知陽生製藥公司並未取得中 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施鴻璋竟於 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指示員工許巧伶,向三陽 製藥公司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 (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由負責 倉管之員工陳京寬收貨,置於屏東市○○路000 號陽生製 藥公司內,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 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 利。
(四)胡秋生除未具販售藥品許可,販售溫感貼貼布外,於102 年2 月間復擅自提供薰衣藥、肉桂等精油,供洪春秀轉交 洪美華添加調劑溫感貼貼布,三陽公司再委由上開順安公 司製造,松大燙金公司裁切,三陽公司張朝霖再提供外盒 樣品,並由洪春秀提供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及批號,交由 胡秋生印製,包裝盒印製完成再交由三陽公司包裝,三陽 公司於102 年4 、5 月間及8 、9 月間寄交成品2 批,共 約5 萬片,胡秋生以每片4.7 元至6 元購買,已付三陽公 司2 萬片計10萬元款項,並以每片15元售出,自臺灣出貨 大陸,從中賺取利潤。
(五)綜上所述,因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 陳志瓊、劉志煌、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 美華、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所為, 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其91年2 月8 日之 修正理由載明:「一、鑑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之設計係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以檢察官立於當事人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 追訴,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修正第一項。二、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
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 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爰 設計一中間審查制度之機制,增訂第二項。」是以,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增訂起訴審查制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檢察官 之舉證責任,防止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 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使無罪推定之基本 原則得以貫徹。而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 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負「指出證明之方法」之義務,此應 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 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100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陳志 瓊、劉志煌、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 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所為,係涉犯藥 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之罪嫌,因而提起公訴, 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為證,及指出該等證據為證明 之方法。
四、經查:
(一)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部分: 按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係指該法第6 條各款所列之原 料藥及試劑。而依藥事法第6 條第1 款「載於中華藥典或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 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之規定可知,「藥品」之認定 主要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 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記載之藥品 為認定之依據。對於所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 他各國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則須 經由行政機關以公告之方式補充藥事法第6 條之規定後, 其構成要件始克完備,可據以對被告論罪科刑。若未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其他國家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 國家處方集之補充典籍,則不屬於藥事法第6 條所規定之 藥品。因此有關藥事法第6 條第1 款規定之「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 典籍之藥品」,其性質係屬「空白刑法」,須待行政機關 發布命令以補充訂定內容,經公告後,始有拘束人民之效 力,才能據此對人民科處刑責或罰鍰。因此主管機關對於 藥事法第6 條所規定之其他各國藥品集有無公告,以資補 充藥事法第6 條之構成要件,即屬判斷是否應屬藥物之重 要依據,且若有公告,其公告既為補充刑法之構成要件, 為法律構成要件之一部,其公告之程序自應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中對於命令公布之方式為之,始可認為對人民發生效 力,否則仍應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2 款至第4 款所定之要 件,方能該當藥事法上所稱之藥品。至於所稱「製劑」, 則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藥事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若不屬 於藥事法第6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原料藥或製劑,即不 屬「藥品」範圍;若不屬於「藥品」範圍,縱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亦不屬於同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之「偽藥」(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1 號判決意旨參見)。準此而 言,起訴書所列:三陽消痔丸、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 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 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 清涼膏、紅花青草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 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溫感貼 、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薰衣藥精油、肉桂精油、補 腎固精丸之物,於被告等16人行為時,是否均係藥事法第 6 條第1 款至第4 款規定所稱之「藥品」,乃構成藥事法 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之前題,此並未列於起訴書 之證據清單,亦未見於卷內證據資料,是檢察官此部分尚 未盡舉證之責,有待檢察官補正其證據,並具體指出其證 明方法。
(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部分:
又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 其為同法第20條各款所稱之藥品,即偽藥之直接故意,客 觀上又將之販賣、供應、調劑等行為者,始稱相當。是以 行為人所販賣之標的物若屬偽藥,行為時是否「明知」, 乃重要之構成要件事實,應於起訴書載明,並具體指出證 據及其證明方法。起訴書雖認被告胡秋生、林燦書所為, 另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嫌,惟並未記載被告2 人是 否明知為偽藥,並於證據清單中舉證敘明,是此部分亦有 待檢察官補正其證據,並具體指出其證明方法。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 法,顯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即屬未達起訴 門檻。為貫徹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起訴審查制之立法意 旨,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本院爰 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命偵查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之30日內補正被告等人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如逾 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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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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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人陳景松證述│張朝霖開配方單給洪春秀│ │
│ │ │,洪春秀再交伊調配原料│ │
│ │ │,載去高雄市大寮區順安│ │
│ │ │製藥廠製成貼布,伊並負│ │
│ │ │責在鄭建助長治廠包裝。│ │
│ │ │去順安載的都是藥布,不│ │
│ │ │知道順安洪小姐為何要寫│ │
│ │ │精油貼布,應該是老闆他│ │
│ │ │們講好了。7月23日估價 │ │
│ │ │單「387」、「583」都是│ │
│ │ │藥布的代號。藥布批號及│ │
│ │ │有效日期均是張朝霖提供│ │
│ │ │,張朝霖告訴洪春秀,洪│ │
│ │ │春秀再找人印出來。有效│ │
│ │ │日期及批號是洪春秀在上│ │
│ │ │禾興另一間廠房更改,用│ │
│ │ │酒精塗掉,再另外印上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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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洪春秀供述│三陽於102年2月間至9月 │ │
│ │及證述 │間委託領先桃園廠做中藥│ │
│ │ │貼布搥元膏、青草膏、保│ │
│ │ │安清涼膏、酸痛膏、活血│ │
│ │ │止痛羔(化龍膏)及西藥貼│ │
│ │ │布溫感貼,原料寄至領先│ │
│ │ │,領先製成貼布半成品再│ │
│ │ │送回上禾興,伊負責行政│ │
│ │ │、聯絡客戶,並包裝貼布│ │
│ │ │,如獅球搥元膏、紅花青│ │
│ │ │草膏、化膿膏包裝。102 │ │
│ │ │年2、3月至8月間委託順 │ │
│ │ │安公司製造溫感貼、搥元│ │
│ │ │膏、七理羔、治痛羔、金│ │
│ │ │絲膏。原料由陳景松送去│ │
│ │ │順安。順安公司半成品,│ │
│ │ │由陳景松載去富崧裁切。│ │
│ │ │領先溫感貼、搥元膏由陳│ │
│ │ │景松送去富崧裁切,其他│ │
│ │ │該公司已裁切好,再寄回│ │
│ │ │給伊等包裝。領先並非試│ │
│ │ │製,伊等係正常下單。陽│ │
│ │ │生自102年5月間至6月間 │ │
│ │ │向伊等訂德獅金絲膏。領│ │
│ │ │先伊均與徐小姐聯絡,順│ │
│ │ │安與洪小姐聯絡,陽生與│ │
│ │ │周姓或曾姓業務承辦人聯│ │
│ │ │絡。扣案50種原料係製造│ │
│ │ │中藥貼布及精油貼布使用│ │
│ │ │。富崧最後裁切藥布係由│ │
│ │ │張朝霖載回,丟垃圾車銷│ │
│ │ │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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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李榮慧供述│洪春秀每日工作日誌,隔│ │
│ │及證述 │日會拿給伊看,伊看過後│ │
│ │ │簽名及蓋章確認。領先奈│ │
│ │ │米寄來藥布,送去富崧裁│ │
│ │ │切。順安代工製造藥布。│ │
│ │ │2家均係102年5、6月開始│ │
│ │ │委託代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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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鄭建助供述│有向臺灣三陽公司訂還少│ │
│ │、扣案物 │丸、利消丸,利消丸客戶│ │
│ │ │係李明忠,還少丸係賣給│ │
│ │ │張朝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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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張朝霖供述│台灣三陽公司廠房於100 │ │
│ │、概括承受契約│年6月14日氣爆過後,就 │ │
│ │書 │被上禾興鄭建助概括承受│ │
│ │ │了,台灣三陽公司於100 │ │
│ │ │年底或101年初有委託領 │ │
│ │ │先奈米製造藥布、膏劑、│ │
│ │ │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 │
│ │ │肝丸,亦於101年年初委 │ │
│ │ │託順安製造藥布、油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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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人林雲龍證述│102年8月間向台灣三陽公│ │
│ │、扣得消痔丸8 │司訂購消痔丸12瓶,每瓶│ │
│ │瓶 │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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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證人李寶儀證述│90年間開始向上禾興鄭建│ │
│ │ │助訂保你好婦女丸販售,│ │
│ │ │101年8月23日寄庫送回10│ │
│ │ │2盒(450粒),102年6月6 │ │
│ │ │日退婦女丸92盒,102年 │ │
│ │ │7月4日寄回婦女丸40盒( │ │
│ │ │450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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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人林有原證述│101年間起,向洪春秀訂 │ │
│ │、扣得救肺散56│救肺散共143罐,102年8 │ │
│ │罐、酸痛膏藥布│月間開始向洪春秀訂酸痛│ │
│ │208包 │膏共1804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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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證人林欽榮證述│102年2月間起,至同年10│ │
│ │、扣得三陽養骨│月7日,向鄭建助訂三陽 │ │
│ │健步丸24罐(1罐│養骨健步丸,共2135罐。│ │
│ │已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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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證人王耀銘證述│102年2月2日起,至同年9│ │
│ │、扣得消痔丸16│月間,向洪春秀訂購酸痛│ │
│ │罐 │膏、消痔丸,消痔丸進 │ │
│ │ │600罐,酸痛膏1次訂3至5│ │
│ │ │千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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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林燦珠供述│101年7月間起,向張朝霖│ │
│ │及證述、扣得治│及其媳婦洪春秀訂治痛膏│ │
│ │痛膏35盒、生肌│藥布10913包及保安膏藥 │ │
│ │散333盒、回收6│布2534包。 │ │
│ │罐補腎固精丸( │ │ │
│ │更改批號、有效│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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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證人張寶忠證述│伊或伊妻林燦珠向張朝霖│ │
│ │ │訂購補腎固精丸,最後1 │ │
│ │ │次係去年(102年)訂購約4│ │
│ │ │、50罐。主動去林邊鄉藥│ │
│ │ │房回收該固精丸批號9312│ │
│ │ │1008保存期限105年5月25│ │
│ │ │日6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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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證人李明忠證述│102年6月間鄭建助寄來利│ │
│ │、扣得李明忠所│消丸、還少丸、還晴丸等│ │
│ │有利消丸47瓶、│,客戶匯錢來,伊扣除廣│ │
│ │還少丸67瓶、珍│告費,再匯給上禾興公司│ │
│ │鈣錠15盒、護傘│。 │ │
│ │寶26盒、還晴丸│ │ │
│ │26瓶、酵素錠21│ │ │
│ │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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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陳志瓊自白│經由劉志煌委託,陳景松│ │
│ │及證述、切割用│載來半成品,裁切上禾興│ │
│ │刀模、切割後不│貼布,向劉志煌請款。 │ │
│ │良藥布、上禾興│ │ │
│ │獅球搥元膏空箱│ │ │
│ │、現場相片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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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劉志煌自白│洪春秀與其接洽,其再委│ │
│ │及證述、富崧彩│由陳志瓊裁切貼布,向洪│ │
│ │色印刷有限公司│春秀請款,平日完成均由│ │
│ │送貨單 │陳景松來載,最後1次於 │ │
│ │ │102年11月2日卻是張朝霖│ │
│ │ │來載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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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胡秋生白白│洪春秀接洽製造溫感貼貼│ │
│ │及證述、聯絡簿│布,共製成5萬片,並已 │ │
│ │記帳 │交付2萬片10萬元貨款。 │ │
│ │ │溫感貼售至大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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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證人施桂梅證述│與台灣三陽製藥公司生意│ │
│ │ │往來已約30年,102年7月│ │
│ │ │購買獅球搥元膏2萬278包│ │
│ │ │、保安清涼膏1445包,9 │ │
│ │ │月間購買獅球搥元膏5525│ │
│ │ │包及金牌化龍膏2593包。│ │
│ │ │均電話向洪小姐訂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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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證人林永證述 │向台灣三陽製藥公司訂購│ │
│ │ │已10幾年,打張朝霖電話│ │
│ │ │訂購行血七理膏。張朝霖│ │
│ │ │以貨運寄給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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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施鴻璋自白│陽生公司自99年間停止製│ │
│ │及證述 │造中藥許可,許巧伶負責│ │
│ │ │訂購陽生三陽金絲膏,1 │ │
│ │ │年進幾萬片裸片。102年 │ │
│ │ │只有訂裸片1次,公司包 │ │
│ │ │裝後出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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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許巧伶自白│102年間向台灣三陽製藥 │ │
│ │及證述 │公司洪小姐訂貨,訂三陽│ │
│ │ │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每│ │
│ │ │次數萬片,有裸片,也有│ │
│ │ │已包裝。進貨至102年7、│ │
│ │ │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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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陳京寬自白│陳景松送陽生金絲膏、德│ │
│ │及證述 │獅金絲膏祼片至陽生公司│ │
│ │ │,由其簽收,置於公司倉│ │
│ │ │庫,俟出貨前,再由公司│ │
│ │ │人員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售│ │
│ │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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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扣得陽生三陽金│陽生公司扣案物,且有包│ │
│ │絲膏59盒又29包│裝之封口機。 │ │
│ │、封口機1台、 │ │ │
│ │單(含出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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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告鄭瑞隆供述│伊係副總經理,負責代工│上禾興帳│
│ │及證述 │、買賣公司產品業務,10│冊未記載│
│ │ │2年6月接手,幫上禾興公│試製,且│
│ │ │司試製獅球槌元膏及酸痛│製造3種 │
│ │ │膏,原料由上禾興提供,│貼布膏,│
│ │ │切片完成但未包裝。 │每種均達│
│ │ │ │數萬片,│
│ │ │ │且均已計│
│ │ │ │價,當非│
│ │ │ │試製。 │
├──┼───────┼───────────┼────┤
│24 │被告徐筠樺供述│接獲洪春秀詢價下試製訂│ │
│ │ │單,訂多種藥布如火龍加│ │
│ │ │味、獅球搥元膏,洪春秀│ │
│ │ │他們提供色粉及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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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吳咨瑤供述│張朝霖向伊公司下單,惟│惟搜索鄭│
│ │及證述、鄭建助│僅製造精油貼布。台灣三│建助處所│
│ │處所扣得相關帳│陽送原料,交洪美華,伊│扣得帳冊│
│ │冊記載 │調製做成,再送吳學成塗│,載明有│
│ │ │布。 │委託製造│
│ │ │ │溫感貼、│
│ │ │ │搥元膏、│
│ │ │ │酸痛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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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洪美華供述│負責接客戶訂單,洪春秀│ │
│ │ │打電話告知何時會送原料│ │
│ │ │過來,製造費用寄去洪春│ │
│ │ │秀處,製造完成由陳景松│ │
│ │ │來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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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吳學成供述│吳咨瑤將混合好之中藥藥│ │
│ │ │膏交給伊,伊就塗布,其│ │
│ │ │後由洪美華負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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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洪春秀與洪美華│提到不用裁切,且提到代│ │
│ │通訊監察譯文、│號884、08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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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禾興聯絡事項│編號:884(寶安藥布)、 │ │
│ │及帳冊記載,與│編號583(獅球搥元羔) │ │
│ │順安估價單 │順安估價單編號884數量2│ │
│ │ │桶,與聯絡事項記載原料│ │
│ │ │寄送2件相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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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洪春秀與陳景松│陳景松問083是什麼,洪 │ │
│ │通訊監察譯文 │春秀回答酸痛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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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洪春秀與徐筠樺│請領先製造多種藥布,還│ │
│ │通訊監察譯文 │要找代工裁切,均無試製│ │
│ │ │之用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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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洪春秀與張朝霖│提及消痔丸藥丸及購買消│ │
│ │通訊監察譯文 │痔丸之收縮膜700個已買 │ │
│ │ │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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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洪春秀與張朝霖│春秀:補腎固精丸批號 │ │
│ │簡訊譯文 │00000000、105.05.15。 │ │
│ │ │消痔丸批號00000000、 │ │
│ │ │105.05.25。董:有關於 │ │
│ │ │寶慶退改之補腎固精丸,│ │
│ │ │批號為何,請儘快告知,│ │
│ │ │急!補腎固精丸批號93121│ │
│ │ │008、105.05.15。杏海要│ │
│ │ │訂消痔丸360粒共600罐。│ │
│ │ │春秀:生肌散我已調配5 │ │
│ │ │包,直接拿去填充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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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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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溫感貼藥布檢驗│送驗溫感貼檢出Cinnamic│ │
│ │報告 │acid(肉桂酸)、Cinnamal│ │
│ │ │dehyde(肉桂醛)成分,與│ │
│ │ │標示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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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三陽消痔丸檢驗│含西藥Berberine成分。 │ │
│ │報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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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衛生福利部食品│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始得│ │
│ │藥物管理署函釋│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 │
│ │ │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 │
│ │ │,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 │
│ │ │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 │ │
│ │ │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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