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58號
PTDM,104,審交附民,58,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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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劉柏麟
被   告 唐家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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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