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7號
ILDA,104,簡,7,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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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李炎振 
上列原告因就房屋稅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宜稅局羅東分局」
  、代表人姓名為「黃祖友」、機關及代表人之地址為「羅東
  鎮興東路32號」,原告應補陳正確之機關名稱為「宜蘭縣政
  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姓名為「呂莉莉」、機關及代表人
  之地址為「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0號」。
三、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
  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訴願決定
  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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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