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7號
ILDV,104,司拍,37,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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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清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立君游輝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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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