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清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立君、游輝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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