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1號
ILDV,104,司促,246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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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卓聯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零肆元
  ,及其中伍萬伍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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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