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卓聯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零肆元
,及其中伍萬伍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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