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7號
ILDV,104,司促,2427,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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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宗惠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7,06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6,2
  99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427元整。(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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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