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龍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零陸拾
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林龍池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
費本金:新臺幣123,59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427
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04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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