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彩虹軒設計整合行銷(原名彩虹軒多媒體)
法定代理人 賴俊延
債 務 人 莊旺儒(原名莊鎔蔘)
債 務 人 謝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陸仟陸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