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正軒(原名游正軒)
兼法定代理 游惠卿
人
一、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游惠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游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
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09,139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9,502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
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游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軒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9502 │游正軒、游│1月19日起 │4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惠卿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軒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99502 │游正軒、游│2月20日起 │4月27日止 │一八三 │
│ │元 │惠卿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4月28日起 │6月19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6月20日起 │ │五六六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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