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63號
ILDV,104,司促,2363,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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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正軒(原名游正軒)
兼法定代理 游惠卿

一、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游惠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游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
   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09,139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陳正軒原名游正軒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9,502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
   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游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軒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9502 │游正軒、游│1月19日起  │4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惠卿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軒原名│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99502 │游正軒、游│2月20日起  │4月27日止  │一八三    │
│  │元  │惠卿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4月28日起  │6月19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6月20日起  │      │五六六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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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