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翁綺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嘉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0,992元(計算式:666,892+124,100=790,992,
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 │依登記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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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58×560/90,000× 70,500=244,776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40×560/90,000×106,000=422,116 │
├──┼─────────────┼─────────────────┤
│ │合 計│ 666,892 │
└──┴─────────────┴─────────────────┘
附表二:
┌──┬─────────────┬─────────────────┐
│編號│建物坐落 │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 │
├──┼─────────────┼─────────────────┤
│ 01 │臺南市○區○○段0000○號 │ 124,100 │
│ │(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公園路│ │
│ │134號5樓之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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