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彭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肆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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