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849號
TPHM,90,上訴,849,200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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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九號)被告「黃全錄」之姓名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
二、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九號判決,被告乙○○之姓名誤植為「黃全錄」,應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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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