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奕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奕樟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
月04日止累計105,440元正未給付,其中99,978元為本金;
4,96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奕樟於民國10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
月04日止累計90,832元正未給付,其中86,489元為本金;
4,04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奕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72%│
│ │99978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奕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
│ │86489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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