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4號
ILDV,104,司促,1994,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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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奕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奕樟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
  月04日止累計105,440元正未給付,其中99,978元為本金;
  4,96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奕樟於民國10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
  月04日止累計90,832元正未給付,其中86,489元為本金;
  4,04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奕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72%│
│  │99978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奕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
│  │86489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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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