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理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1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817,483元(計算式:29.21平方公尺×540元+969.83
平方公尺×598元+5.76平方公尺×1,000元+361.19平方公尺×59
8元=817,483,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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