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王憲帆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育芳
被 告 王 瑋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於101年3月22日至28日期間自合作金庫景美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2萬6元、2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5萬元、20萬元之證明,並就被告抗辯已清償系爭房地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並塗銷抵押權之事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