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2號
ILDV,103,訴,122,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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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楊青穆
法 定 代理人 楊煌松
兼法定代理人 阿艮伊悠‧阿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林明德
被   告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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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