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18號
ILDM,103,訴,218,2015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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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鴻慶
      葉國祥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1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鴻慶葉國祥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於104年3月25日已 合法送達至被告陸鴻慶葉國祥,由被告陸鴻慶葉國祥本 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陸鴻慶葉國祥收 受送達後,雖分別於104年4月7日、1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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