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00號
SLDV,104,除,300,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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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施小蘭(即施挺陞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
│股票號碼 │股票股數│
├───────────────┼────┤
│78NX0000000-0 │ 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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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