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2號
SLDV,104,除,252,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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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陳天誠即天誠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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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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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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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天誠企業社 │193,935元 │ER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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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