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代 理 人 張虹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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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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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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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國立臺灣大學 │275,000元 │0000000 │102年6月24日 │
│ │有限公司內科園區│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 │ │ │ │
│ │分公司 黃惠卿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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