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李祖城
被 告 鄭宏源
廖明興
李金葉
鄧萬德
王金德
賴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已於104 年5 月5 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