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35號
SLDV,104,重訴,23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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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保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被   告 Campanile Digital Service Co.,Ltd.
法定代理人 劉創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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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