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6號
SLDV,104,重勞訴,6,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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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楊適增 
      廖易瑞 
      李官星 
      林雅琪 
      黃怡靜 
      鄭小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律師
被   告 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 
被   告 胡鴻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蔡佳君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兩造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到院,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等6人起訴之第1項至第6項聲明,係依勞動基準 法第53條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6人各自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6,4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952元,原告起訴僅繳納2,500元,尚欠 126,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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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