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9號
SLDV,104,訴,789,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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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守浤 
被   告  謝俊雄 
       陳水土 
       謝來吉 
       謝素盆 
       謝一誠 
兼訴訟代理人 謝文蘋 
       張清標 
       張吉善 
       張秀美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陳寶 
被   告  陳秀英 
       張秀蓮 
       李陳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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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