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35號
SLDV,104,訴,73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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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法定代理人 張崇仁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鳳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之契約書第9 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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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