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三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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