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