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6號
SLDV,104,補,556,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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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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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