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
福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福財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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