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11號
SLDV,104,補,511,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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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張松撬 
訴訟代理人 張炳輝 
被   告 張兩福 
      曾高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淑梅 
被   告  洪正旺 
      洪正乾 
      黃李麗嬌
      黃美霞 
      何月紅 
      李玉玲 
      陳自文 
      楊濠隆 
      楊惟超 
      潘月裡 
      黃碧鈴 
      陳進國 
      陳雪貞 
      陳玉霞 
      陳佩鈺 
      陳佩琦 
      陳凱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勝志 
被   告 邱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捌萬壹
仟貳佰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
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
地,面積5,864 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27,300元,面積5,86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2/12
,則原告分割後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81,200
元【計算式:27,300×5,864 ×2/12=26,6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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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