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79號
SLDV,104,補,479,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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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任燕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泰營造有限公司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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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