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任燕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泰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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