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64號
SLDV,104,補,464,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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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王乃司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祈、葉文恭黃千峰黃千修楊尊舜、刁
明義、王玉梅、李淑芬、陳魏櫻桃炯進營造有限公司楊世彬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共348.5 平方公尺(即第427 地號占
用89.34 ㎡+ 第426 地號占用87.6㎡+ 第425 地號占用88.2㎡+
第413 地號占用83.36 ㎡)×60,800元/ 平方公尺(即新北市○
○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104 年1 月公告
現值)=21,18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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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炯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