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沙文瑶即沙文瑤
上列原告具狀表明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信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請求
民事賠償,依其狀紙所載被告中信銀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6,000 元、被告玉山銀行應給付原告3,220,800 元,合計被
告應給付原告3,336,800 元,惟原告請求賠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3,336,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