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0號
SLDV,104,補,450,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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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鳳 
原   告 施順隱 
      陳怡文 
      薛盛謙 
      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忠恕 
原   告 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建滿 
原   告 傳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被   告 林榮華(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林聰明(即林煙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
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編│段  │地號│原告履行分割 │公告地價│ 土地價額 │
│號│   │  │協議可得面積 │(平方公│ (元) │
│ │   │  │(平方公尺) │尺/元) │     │
├─┼───┼──┼───────┼────┼─────┤
│1 │台北市│ 94 │47.30     │129447 │6,122,843 │
│ │北投區│  │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2 │台北市│ 96 │10.03+41.50= │142000 │7,317,260 │
│ │北投區│  │51.53     │    │     │
│ │桃源段│  │       │    │     │
│ │五小段│  │       │    │     │
├─┼───┴──┼───────┴────┼─────┤
│ │  合計   │            │13,4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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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