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被 告 陳有琮
陳清河
陳吉輝
林勝義
陳清標
陳有傳
陳慶銘
陳慶南
陳以馨
陳孫春紅
林金城
陳春長
林菊子
唐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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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華堂
被 告 余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7,518 元【計算
式:(151.62+112.51+138.21+436.27+47.41)×5900〈 民
國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
,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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