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0號
SLDV,104,補,440,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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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被   告 陳有琮 
      陳清河 
      陳吉輝 
      林勝義 
      陳清標 
      陳有傳 
      陳慶銘 
      陳慶南 
      陳以馨 
      陳孫春紅
      林金城 
      陳春長 
      林菊子 
      唐玉霞 
      世門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堂 
被   告 余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7,518 元【計算
式:(151.62+112.51+138.21+436.27+47.41)×5900〈 民
國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
,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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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門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