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8 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
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