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5號
SLDV,104,消債聲,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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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潘昭華即潘強生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昭華即潘強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裁 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4 月7 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卷宗、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 號聲請免責卷宗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 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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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