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50號
SLDV,104,消債更,50,2015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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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羅隆華
代 理 人 林冬雄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列執行業 務所得及營利所得之原因及為何未將上開所得列入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並提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⒉提出債務人住所之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
⒊自102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⒎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⒏提出債務人配偶林冬雄及長女林盈岑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為何需 負擔林盈岑之健保費。
⒐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 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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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