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號
SLDV,104,法,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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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宗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嶺頭山莊福音中
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嶺頭山莊福音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嶺頭山 莊福音中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茲因系爭財團 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第 七屆董事會第2 次會議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 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系爭財 團法人第七屆董事會2014年第2 次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 年1 月14日北市 民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03 年1 月 16日北市○○○○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為證。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嶺頭 山莊福音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 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 管機關,亦據覆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意見,有臺 北市政府民政局104 年5 月27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
│條次 │內容 │條次 │內容 │
├───┼──────────────┼───┼──────────────┤
│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
│ │。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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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