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34號
SLDV,104,司聲,134,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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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莊福長 
聲 請 人 劉米珠 
前列莊福長劉米珠共同送達代收人 歐斐文律師
相 對 人 歐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五七二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二二一○一○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審刑全字第6 號刑 事附帶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保證書 為擔保,並提存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2 號假扣押強 制執行事件。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保證書、 假扣押裁定等影本、調解筆錄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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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