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636號
SLDV,104,司票,2636,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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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翊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
  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㈢請陳明相對人為發票人之依據?(票據形式上觀之,相對人
  似僅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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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似僅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