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翊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
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㈢請陳明相對人為發票人之依據?(票據形式上觀之,相對人
似僅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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